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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眼之痛

 夏某曾是一个漂亮的姑娘        挖眼之痛乃夏某终生的噩梦

导读

   

夏某,时年26岁,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农民,小学文化,长得娇小玲珑。夏某原本有一双美丽动人的大眼睛和一段美好的婚姻。2004年经人介绍与本市农民牟某结婚,同年11月生下一子。谁知就在产后的第十七天,丈夫牟某提出要与夏某同房,夏某以身体未康复为由拒绝,牟某一气之下,竟顺手抄起一把螺丝刀,将尚在月子期间的妻子夏某的右眼挖出。后经法医鉴定,夏某受伤程度为重伤。  

 

 案发后,经司法精神鉴定,牟某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牟某有期徒刑八年,附带民事赔偿56136元。牟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06年7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夏某多次找到法院,要求执行附带民事赔偿判决,但正在监狱服刑的牟某家徒四壁,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就意味着,法院判给夏某的5万多元民事赔偿款,根本没有实际执行的可能性。

路在何方?夏某感到一片迷茫。

 

一、案情回顾

 

夏某,女,时年26岁,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农民,小学文化。2004年经人介绍与本市农民牟某结婚。婚后,夏某在市里的西饼屋卖糕点,牟某在市里某单位当保安,日子虽不富有却也甜蜜,朋友们都很羡慕他们。不久,夏某怀孕了,牟某更是对她疼爱有加。但好景不长,孩子尚未出生,牟某就疑神疑鬼,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同时也怀疑夏某生完孩子就会离开他。由于牟某情绪不好,再加上家务琐事,小两口在月子期间发生过口角。

 

2004年12月10日下午2时,那是夏某刚刚生下儿子的第17天,她正在卧室休息。丈夫牟某闯了进来,想和夏某发生关系。夏某以身体很累需要休息为由拒绝了。不久,夏某就睡着了。在迷迷糊糊之中,夏某感到眼睛边上有丝丝凉意,她睁开眼睛看到,牟某正拿着两把螺丝刀对着她眼睛的两侧。夏某当时根本没有想到丈夫牟某会对她痛下毒手,便下意识地把螺丝刀拨到一边。牟某放下一把螺丝刀,握着另一把,猛然戳向夏某的右眼。戳破眼皮后,牟某又伸手抠向她的眼眶,眼球整个都被抠了出来,只剩一点皮肉连着眼眶。事后夏某回忆:“他挖我眼睛的时候,我能听到神经断裂的声音。”当场夏某满脸是血,锥心之痛一阵一阵袭来,整个脖子和脸完全肿了,但她惟一的信念就是不能昏迷,直到被送进医院。在医院,她的右眼眼球被整个摘除。

 

事发后,夏某和家人惟一的心愿就是让牟某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但这个过程却几经周折。

 

2004年12月22日,牟某在恩施州精神病院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编者注:若真如此,牟某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他又是如何隐瞒精神病史骗得夏某跟其结婚的?)无刑事责任能力。随后,利川市公安局将牟某释放并撤销案件。夏某怀疑,这一鉴定结果与牟某一名在当地政法机关任职的亲属有关,于是她和父亲开始了艰难的上访、申诉之路。

 

皇天不负苦心人,案件终于得见曙光。公安部明确指示湖北省公安厅要对牟某是否是精神病人进行认真复查,全国人大办公厅也做了相应批示。2005年5月,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牟某做出司法精神鉴定,认定牟某为: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症发作,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05年6月6日,牟某被重新执行逮捕。

 

二、法院裁决

 

经开庭审理,2006年2月底,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牟某有期徒刑八年,附带民事赔偿夏某56136元。牟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夏某多次找到法院,要求执行判决,法院以正在监狱服刑的牟某家徒四壁,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表示难以执行,数月过去了,夏某仍未能拿到一分钱。

 

三、案件后续

 

夏某怀揣着法院5万多元的胜诉判决,却执行不了。为了给夏某治病,家在农村的父母把房子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别人,再以每月200元的价格反租回来,年幼的妹妹则辍学南下广东打工。

 

而更紧迫的是夏某的右眼。她有一只义眼,可是质量不好,戴一会儿眼里的分泌物就会布满整个眼睛。由于眼眶受损严重,义眼和眼眶不太契合,走路步子稍微快一点,义眼就会掉出来,那样的场景令夏某尴尬万分,众人无比惊奇的目光让她无地自容。可是不戴这只义眼,眼眶又会萎缩。

 

夏某曾经想移植一只动物的眼睛,不用每天摘戴,这样她可以不用天天想起那场噩梦。可同仁医院的医生告诉她,国内没有这种移植技术。医生还告诉她,现在这只义眼不能戴了,换一只义眼加上眼部的手术大约需要一万元,而义眼每隔几年还需要更换一次。可每个月购买廉价眼药水所需的150元,对夏某而言都是一个不小的数目。

 

为养家糊口,夏某无奈离开家乡来到北京给人做保姆。得知她的遭遇后,雇主十分同情,介绍她向当时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下称中心,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的前身)寻求帮助。

 

中心对此案非常重视,立即指派律师与当地法院执行法官及媒体取得联系,了解案情及执行情况。从执行法官处了解到,县、市两级法院对此案非常重视,判决生效后,法院已多次进行调查,由于牟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实际执行不能。中心在与法院继续沟通的情况下,与当地妇联联系,并与媒体合作,共同寻找社会的、心理的等多种救助方案。2006年11月,中心与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联合举办了“中国反家暴法律救助与心理救助论坛”,中心邀请夏某参会并在会上介绍自己遭受家暴的经历,夏某的悲惨遭遇得到了与会者的同情,也引起了在场专家和媒体的广泛关注。2006年11月30日,中心律师参加由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举办的年会时,将夏某带到会场并做特别介绍,当场引起了强烈反响,各参会者自发为夏某捐款近5000元。湖北一家妇女机构和江苏徐州反家暴中心有关领导也当场表示愿为夏某安排工作,为她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经媒体报导后,中心不断接到一些好心人士的电话和邮件,希望能为夏某捐款,还接到了德国劳莎玻璃义眼安装公司的电话,他们表示愿为夏某免费安装从德国进口的义眼。中心律师马上与夏某取得联系,夏某带着兴奋和感激的心情奔赴武汉换上了最好的冰晶石义眼。

 

与此同时,夏某的民事赔偿问题也引起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注和重视,时任院长表示对夏某的司法救助款元旦前要落实到位。后省、州、县三级法院以司法救助的名义先行支付了夏某5.6万元的民事赔偿款,夏某终于在2007年元旦前拿到了这笔救命款(实际夏某拿到手的只剩3万元左右,其余的2万多医药费夏某已先行垫付)。

 

2009年3月,接到夏某的再次求助,中心通过网络倡议信的方式再次为夏某寻求社会募捐。对夏某来说,未来的路仍然迷茫:一方面后续治疗费(如眼药水费、义眼复查费、义眼抛光费、更换义眼费等)还需11万左右;另一方面,夏某4岁大的孩子需要其独自抚养。

 

四、社会影响

 

本案发生后,中央电视台、上海卫视、江西电视台传奇故事栏目、陕西卫视华夏点击榜等国内主流媒体分别进行了连续的追踪报导:

◎ 2006年2月,中央电视台《半边天》栏目对此事做了专题报道;

◎ 2006年5月,北京电视台的《真情互动》栏目,专题报道“夏红玉的失眼之痛”;

◎ 2007年1月,陕西卫视《华夏点击榜》节目,连续报道土家族女子夏红玉被丈夫挖眼一案,节目播出后,在社会各界引起极大反响;

◎ 2007年4月,重庆卫视对此事进行了专题报道;

◎ 2008年5月,北京电视台_3《法治进行时》栏目,专题报道:“夏红玉需治眼,后续赔偿找谁要?”

◎ 2009年3月26_29日,中央电视台“讲述”节目摄制组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专程赶赴夏红玉在湖北恩施的老家,了解法院判决的执行情况,但看到的只是令人心酸而又倍感无奈的一幕。

此外,如《恩施晚报》《楚天金报》《燕赵都市报》《国际在线》《新京报》《南国都市报》《汕头都市报》《湖北日报》等数十家报纸、网络媒体都对本案予了极大关注。

 

五、本案思考

 

关于本案的法律思考,如下几点值得我们共同探讨:

 

其一,本案的量刑问题。

 

根据《刑法》(当时应为刑法修正案[六])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本案情节,牟某在妻子产后第十七天尚处月子期间,仅因不同意其行房的要求,即用螺丝刀将妻子夏某整个右眼挖出致夏某重伤,实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节,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本案法院只对牟某量刑八年有期徒刑,有刑罚畸轻之嫌,作为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当时应依法提起抗诉。

 

其二,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赔偿问题。

 

直至今日,我国法律依然不支持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而类似本案这样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被害人鲜有物质损失,而精神损害却尤其突出,这种人身损害民事赔偿尚且支持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到了性质和后果均更为严重的刑事案件,法律反而不再支持,实在让人匪夷所思,归根结底在于我国刑法深受“打了不罚 罚了不打”的刑事传统观念影响,从国际立法趋势看,已经远远落后于国际刑法的理念和精神,改革势在必行且刻不容缓。考虑到在所有刑事犯罪中支持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不太可能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先行从类似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这些精神损害突出、物质损害鲜有的暴力性犯罪开始,作为法律改革的突破口,待时机成熟,再推广到所有的刑事犯罪案件中。

 

其三,关于建立国家补偿刑事被害人基金制度的问题。

 

与前述相适应,类似本案这样的暴力性犯罪,犯罪行为人本身缺乏民事赔偿能力,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执行不能,但对大多数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而言,这笔钱不仅是一个心理上的慰藉,更可能是帮助家庭渡过难关的救命款。连这一点小小的诉求都得不到满足,因此导致的信访上访案件不在少数,一定程度上也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压力,而现行司法救助不仅门槛高,而且数额更是杯水车薪,很难解决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正面临的现实困境。我们可以考虑建立国家补偿刑事被害人的基金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设计思路可以是:该基金主要来自对罪犯的罚没、社会捐助以及国家财政拨款;申请对象限于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被害人;只有当刑事被告人无力赔偿受害人损失时,才考虑由国家刑事补偿基金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等等,也就是说,该基金制度只是在刑事被告人不能完全支付刑事被害人赔偿金,为实现刑事被害人权利而做的一种辅助性制度,而非主要的救济途径。

 

六、专业点评

 

本案发生在《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前十年,我国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理念、实操处理技能和法律法规都不成熟,“家庭暴力零容忍”更缺乏普遍的群众基础,可想而知案件办理难度更大。

 

但很欣喜的看到,本案对于家暴被害人夏某的救助,已经初步形成了我们时常倡导的多机构联动协作机制的雏形,相关公职部门,民间组织,媒体,医疗机构,社会公众等等,都参与了进来,并从各个方面给予了夏某相应的支持和帮助,即使是还原到当下,这都是比较难以见到的景象。这说明,社会大众对是与非、善良与丑恶都是有基本的价值判断和衡量尺度的,也表明我们反对家庭暴力的群众基础是潜在而巨大的。

 

从主观恶性、案件性质、情节、后果和社会影响方面看,本案都是一起极为恶劣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在量刑的问题上尚有商榷空间,而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律之痛更是影响了我们几代人。欣慰的是,我们一直在进行着不懈的努力,从未放弃。相信几十年如一日的辛勤浇灌,终会结出甘甜无比的反家暴果实。

 

点评人:吕孝权律师,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职公益律师,常年致力于妇女权益公益法律援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