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虐死继女案:一审“量刑畸轻”,生父加刑八年

创建时间:2025-12-24 10:20
 
刘江和许金花原居住的房屋。南方周末记者郑彩琳摄

▲ 刘江和许金花原居住的房屋。(南方周末记者 郑彩琳 /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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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认为,一审、二审关于刘江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适用的是同一刑档,但对于从犯应当适用“减轻处罚”,还是适用“从轻处罚”,福建省高院的再审认定与原审认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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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属于法院系统主动启动的纠错机制,是一次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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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记者 郑彩琳

南方周末实习生 张晨雅

|何海宁

2025年12月23日,福建省高院对莆田市12岁女童被继母虐待致死案开庭再审,当日公开宣判,生父刘江在原判基础上加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2023年12月6日-21日,继母许金花将继女刘思琪捆绑并关在卫生间内,实施持棍殴打、按头撞墙、冻饿、开水烫等虐待行为,最终致刘思琪死亡。(详见2025年7月17日南方周末报道《继女之死》

2025年4月,莆田市中院一审以犯故意杀人罪、虐待罪判处许金花死刑,以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判处刘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者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于9月16日开庭审理。11月11日,福建省高院对许金花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对刘江量刑不当问题,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这属于法院系统主动启动的纠错机制,是一次自查自纠。”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孝权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据刑事诉讼法,各级人民法院发现已生效判决和裁定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1 

再审加刑

据刘思琪生母白春燕的代理律师车钰讲述,在庭审现场,戴着脚铐的刘江在听到福建省高院宣判后,突然高喊一声“哎呦”,随即瘫倒在地。

据刘江妹妹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刘江对其所犯虐待罪表示认罪,认为在管教和保护刘思琪方面存在失职,接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结果,但对故意伤害罪,刘江本人并不认可,称许金花对刘思琪实施虐待的具体行为,自己并不知情。

福建省高院在“公开宣判原审被告人刘江故意伤害、虐待再审一案”公告中指出,刘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刘江与许金花共同实施的故意伤害犯罪中,许金花直接导致刘思琪死亡,系主犯;刘江参与并纵容许金花实施相关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刘江所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维持其所犯虐待罪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刘江在庭审中辩称,对于刘思琪被捆绑在卫生间长达17天一事,是孩子自愿的,未预想到会造成严重后果。其间,他曾收到刘思琪手持零食的照片,并收到语音信息称“每天吃这么多零食、方便面,很开心、很快乐”。案发当日,他仍在面馆工作,并与家中进行过视频通话,通话中无人向其反映异常情况。当日下午6点多,许金花称刘思琪“吃面包噎住了”,要求他回家查看。在此之前,他并不知晓刘思琪已死亡。

在南方周末此前报道中,一审判决书显示,刘江曾多次帮助许金花虐待刘思琪,当明知刘思琪可能受到伤害时,仍未加以制止,反而发微信给许金花称“打死她”“吃死她”“你放着她跑出去不要管,希望她死在外面”等。

车钰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从刘江对相关情况的知情程度、具体行为表现以及事后态度来看,足以认定其对许金花实施的虐待行为知情且放任,刘江的行为主要体现为“知情不救”,在法律性质上,与许金花直接实施暴力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车钰还称,判断刘江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仅从其个人主观认知出发,而应当置于一般社会公众、一般理性人的判断标准之下,考察在类似情形中,是否存在应当救助而未救助的义务,以及不作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

庭审中,刘江辩护律师对几个案情细节提出异议。包括:所谓“刘思琪嘴巴被缝七八针”,司法鉴定报告未发现缝合痕迹;所谓“购买1600颗泻药”,实为番泻叶粉片,属普通通便食品,且购买时间在2023年10月,早于案发关键期。法院对上述说法予以了纠正。

左图为2016年的刘江,右图是2017年的许金花。受访者供图

左图为2016年的刘江,右图是2017年的许金花。(受访者供图)

2 

量刑畸轻

车钰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本案由法院院长发现的错误,依法启动再审,经过省高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结果。

在上述公告中,福建省高院称,刘江不履行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与许金花共同伤害致未成年亲生女儿死亡,违背社会公德、践踏人伦底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严惩。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量刑畸轻,再审依法予以上述改判。

“关于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启动,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吕孝权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对于本案,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法院院长发现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再审应围绕启动理由重点审理,必要时全面审查事实、证据和法律。再审后,法院可维持原判、纠正瑕疵、撤销并改判,或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查清后依法裁判,不能认定有罪的,应宣告无罪。

据公开信息,福建省高院此次自纠自查,主要针对刘江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适用是否过轻展开。

吕孝权认为,在该案中,一审、二审关于刘江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适用的是同一刑档,但对于从犯应当适用“减轻处罚”,还是适用“从轻处罚”,福建省高院的再审认定与原审认定不同。

按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次二审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幅度内量刑,也就是说,二审并不认可被告人刘江犯故意伤害罪有减轻处罚的情节,这是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区别的。”吕孝权说。

具体在刘江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上,一审法院认定其系从犯,结合案件情节,适用减轻处罚;二审法院则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突破法定刑幅度: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较轻刑期,减轻处罚则突破法定刑幅度,在下一量刑档次或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以刘江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判刑为例,一审法院是减轻处罚,即在本刑档最低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下判处刑罚;二审法院是从轻处罚,即在本刑档‘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刑期。”吕孝权说。

吕孝权认为,对于从犯的量刑,具体应当适用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法院有一定自由裁定权,裁量权的行使标准自然是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具体刑罚。